模塊單元頂板(天花板)撓度
|
≤L/1500,且≤10
|
模塊單元地板(樓板)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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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00,且≤10
|
梁、柱截面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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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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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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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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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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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角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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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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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腳線、陰角線、頂角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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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縫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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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墻板和天花板的貼合度
|
良好
|
6.1.4 模塊結構制作完成后,模塊成品應滿足下列規(guī)定后方可出廠:
1 應對構配件的內在質量、外觀質量和尺寸精度進行驗收,形成驗收記錄,出具出廠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和檢驗報告;
2 宜根據施工詳圖進行相鄰模塊間的預拼裝,發(fā)現問題及時修改,合格后在角柱分別標記定位軸線及水平標高線作為下道工序制作安裝基準線。
6.2 涂裝、防護
6.2.1 組成模塊單元的構件和零件宜采用熱鍍鋅防護;當采用涂裝防護時,應在組裝前進行除銹,以達到設計要求的除銹等級,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噴涂防銹底漆,焊口附近50mm區(qū)域和高強螺栓磨擦面等區(qū)域暫不涂裝,組裝焊接完成且經檢驗合格后,按照原涂裝要求進行補涂。
6.2.2 涂裝油漆前鋼材表面除銹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處理后的鋼材表面不應有焊渣、灰塵、油污、水和毛刺等。當設計無要求時鋼材表面除銹等級應符合表7.2.2的規(guī)定:
表6.2.2 鋼材表面的除銹等級
涂料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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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銹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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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機富鋅、有機硅過氯乙烯等底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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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2 1/2
|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銹漆
|
Sa2
|
6.2.3 涂料涂裝遍數、涂層厚度均應符合設計要求。涂裝完成后,構件的標志、標記和編號應清晰完整。
6.2.4 涂裝工程完成并檢驗合格后,按照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進行防火涂料的噴涂。
6.2.5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品種和技術性能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防火涂料》GB 14967及其它相關標準的要求。防火涂料的粘接強度、抗壓強度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6.2.6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層厚度應符合有關耐火極限的設計要求。厚涂型防火涂層的厚度,80%及以上面積應符合有關耐火極限的設計要求,且最薄處不應低于設計要求的85%。
6.2.7 模塊單元應妥善采取防水耐候的包裝,可以采用密閉防水的重型塑料進行覆蓋,并對模塊間的連接節(jié)點、走廊等細部采取適當的防水措施,確保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模塊不致受潮和污損。
6.3 運輸、堆放
6.3.1 模塊的運輸不得違反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必要時,應由施工單位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給予協助。
6.3.2 運輸應考慮道路沿線路況和限制條件。模塊單元的寬度及高度宜符合大件運輸的限值規(guī)定。
6.3.3 在運輸過程應牢固地固定,設置必要的墊木防止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必要時,應進行運輸過程中強度和剛度驗算,設置專門的防震措施。
6.3.4 堆放場地應為平整的硬地面,對現場堆放的模塊單元,應采取防止模塊變形及表面污染的保護措施。
6.3.5 應按組裝順序有序堆放,相互之間留有一定的間隙,當為多層模塊堆放時應加設臨時固定安全措施。
6.3.6 對開洞口后剛度削弱的模塊單元,應在運輸、吊裝中采取臨時加固與防護措施,防止模塊、門窗和外設零部件碰撞損傷;
6.3.7 模塊單元的起吊點嚴禁隨意更改。確需變動時,必須經設計單位復核通過并出具書面變更手續(xù)。
6.4 安裝
6.4.1 模塊化組合房屋安裝前,應對施工工況下結構的強度和撓度進行分析驗算。荷載除應符合《鋼結構工程施工規(guī)范》GB 50755外,尚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起重設備和其他設備荷載標準值應按設備產品說明書取值;
2 模塊的重量應在施工詳圖中計算列出,焊縫重量宜以焊接構件重量的0.75%取值。
6.4.2 安裝前應進行下列工作:
1 對其建筑平面位置和標高等進行復測,并對基礎平面位置和高程進行復核及驗收;
2 模塊生產廠家應對進場模塊進行材料、尺寸、外觀質量的檢查,保證運至現場的模塊單元符合設計要求方可使用;
3 現場施工人員應熟悉施工圖紙、安裝順序及有關技術文件的要求,檢查安裝用的零部件的材質、規(guī)格、外觀、尺寸、數量等均應符合設計標準;
4 應對模塊單元在樣板間進行試安裝,經檢驗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guī)程相關要求。
6.4.3 模塊單元吊裝時,宜從單元的頂部進行起吊,吊點位置到端部的距離宜取為模塊單元長度的20%(圖8.4.3(a))。實際吊裝中可使用角部起吊的方式,為保證起重設備主鉤位置、吊具及模塊單元重心在豎向重合,應采取一定的構造措施:
1 通過單獨的橫梁進行提升(圖8.4.3(b));
3 通過獨立的二級框架進行提升(圖8.4.3(c));
3 通過等尺寸的重型框架進行提升(圖8.4.3(d));
(a)直接連接模塊單元進行提升 (b)通過單獨的橫梁進行提升
(c)通過獨立的二級框架進行提升 (d)通過等尺寸的重型框架進行提升
圖8.4.3 模塊單元的吊裝方法
6.4.4 宜在構件上設置專門的吊裝耳板或吊裝孔。若需去除耳板,可采用氣割或碳弧氣刨方式在離母材3~5mm位置切除,嚴禁采用錘擊方式去除。
6.4.5 安裝宜采用汽車吊、叉車等起重設備,吊裝設備及吊裝操作尚應滿足下列規(guī)定:
1 吊裝使用的鋼絲繩、卸扣、吊鉤等吊具不得超過額定允許荷載;
2 專用機具和工具應滿足施工要求,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根據模塊形狀、尺寸及重量要求選擇合適的吊具,吊索水平夾角不宜大于60°,不應小于45°;
4 模塊單元開洞面積大可能引起吊裝變形時,應先采用專用吊裝架或對吊具進行加固;
5 房間單元較大時,宜拆分為小的模塊單元組成;吊裝時應在開敞面布置額外的臨時支撐,以保證結構的穩(wěn)定性。
6.4.6 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按建筑物的平面形狀、結構形式、安裝機械的規(guī)格、數量、現場施工條件等因素,劃分吊裝流水段,確定安裝順序;
2 安裝時,平面上宜由端部向一側順序擴展;應先調整標高,再調整中心水平位移,最后調整垂直偏差;
3 吊裝與安裝應按合理順序進行,必要時應加設臨時支承或采取臨時加固措施;
4 不得利用已安裝就位的模塊結構起吊其他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5 當采用螺栓連接時,相鄰模塊單元之間應通過壓板和連接螺栓固定。
6 安裝過程出現損傷應立即矯正修補,對無法矯正修補的模塊不得予以使用。
6.4.7 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5的有關規(guī)定;安裝偏差的檢測,應在結構形成空間剛度單元并連接固定后進行。
6.4.8 建筑設備安裝質量宜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42、《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43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303的有關規(guī)定。
6.4.9 衛(wèi)生間、廚房地面排水應通暢,無積水;管道穿越樓板部位不得滲漏。
6.4.10 廚房設置的排氣裝置管道接口應嚴密,排氣通暢。
6.4.11 空調設備安裝位置準確,支架安裝應牢固。
6.4.12 電線、電纜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進入電纜溝、配電房時,出入口應密封;
2 電線、電纜敷設后應進行絕緣電阻測試,絕緣電阻值應滿足設計要求;
3 室內電器線路應采用阻燃PVC管暗敷,布線應整齊;
4 線路不得有絕緣老化及接長使用的情況;
5 插座間的接地線不得串聯連接。
6.4.13 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連接應采用搭接焊,焊接應牢固可靠,焊縫不應有咬口、夾渣、裂縫、氣孔等缺陷;
2 圓鋼與圓鋼、圓鋼與扁鋼連接時,焊接長度應為圓鋼直徑的6倍,并應雙面施焊;扁鋼與扁鋼連接時,焊接長度應為扁鋼寬度的2倍,且不得少于三面施焊;
3 當采用人工接地極時,垂直接地體應與地面垂直;當有兩個以上接地極時,其間距應大于5m;
4 接地電阻應滿足設計要求。
6.4.14 鋼結構施工質量控制遵照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5;模塊化組合房屋疊箱結構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4.14的要求。
表6.4.14 模塊化組合房屋疊箱結構安裝的允許偏差 單位:mm
項目
|
允許偏差(mm)
|
圖例
|
地板中心線對定位軸線的偏移△
|
±5.0
|
|
整體垂直度△
|
≤H/1000+10
且≤30.0
|
|
單層箱體垂直度△
|
±5.0
|
|
箱體頂部標高△
|
±5.0
|
|
房屋的平面彎曲
|
≤L/1200
且≤20.0
|
|
6.5 運營、維護
6.5.1 設計文件應注明設計條件、使用性質及使用環(huán)境。
6.5.2 建設單位在向用戶交付時,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提供《建筑質量保證書》和《建筑使用說明書》。
6.5.3 《建筑質量保證書》除應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注明相關部品構件的保修期限與保修承諾。
6.5.4 《建筑使用說明書》除應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結構體系類型及相關使用、維護要求;
2 裝飾裝修注意事項,應包含允許業(yè)主或使用者自行變更的部分與相關禁止行為;
3 生產廠商提供的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宜注明合理的檢查與使用維護年限;
4 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承重結構位置、使用荷載和裝修荷載等;
5 圍護系統基層墻體和連接件的使用及維護年限,圍護系統外飾面、防水層、保溫以及密封材料的使用及維護年限,墻體可進行室內吊掛的部位、方法及吊掛力,以及圍護結構日常與定期的檢查與維護要求。
6 設備與管線的系統組成、特性規(guī)格、部品壽命、維護要求、使用說明等;
7 內裝做法、部品壽命、使用說明以及內裝維護和更新時所采用的部品和材料等。
6.5.5 業(yè)主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按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建設單位移交的相關資料,應共同制定物業(yè)管理規(guī)約。物業(yè)應根據《建筑使用說明書》制定《檢查與維護更新計劃》,《檢查與維護更新計劃》宜包含以下重點內容:
1 對主體結構的檢查與維護制度,包括主體結構損傷、建筑滲水、鋼結構銹蝕、鋼結構防火保護損壞等可能影響主體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項;
2 對圍護系統的檢查與維護制度,包括圍護部品外觀、連接件銹蝕、墻屋面裂縫及滲水、保溫層破壞、密封材料的完好性等,并形成檢查記錄;
3 規(guī)定對設備與管線的檢查與維護制度,保證設備與管線系統的安全使用;
4 對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設施的設備與管線,包括水泵房、消防泵房、電機房、電梯、電梯機房、中控室、鍋爐房、管道設備間、配電間(室)等,并定期巡檢和維護;
5 對內裝的檢查與維護制度。
6.5.6 電梯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的電梯安全管理規(guī)范、電梯維護保養(yǎng)規(guī)范等的要求,由取得相關許可證的維保單位進行,維保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能并經考核合格持證作業(yè),并保留維護保養(yǎng)記錄。
6.5.7 消防設施的維護,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尚應滿足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
6.5.8 防雷裝置的維護,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guī)范》GB50343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由專人負責管理。
6.5.9 智能化系統的維護,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建立智能化系統的管理和維護方案。
6.5.10 拆除工程除應按有關施工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尚宜根據模塊單元主體結構與其他構件(如圍護結構、設備、管線等)的關系,制定專項的拆除方案,以便對模塊單元及其他構件進行回收和再次利用。
6.6 驗收
6.6.1 模塊化組合房屋質量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 50205的規(guī)定,可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其劃分原則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分項工程的劃分應按工廠和現場兩部分進行,詳見附錄A。
6.6.2 原材料及成品應執(zhí)行進場驗收制度,應核對材料的牌號、規(guī)格、批號、質量證明文件、中文標識和型式檢驗報告,并檢查外觀質量、包裝等;對涉及安全與功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應按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復驗,并應經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見證取樣、送樣。
6.6.3 針對模塊單元的結構、機電、給排水、采暖中的隱蔽工程,在吊裝前應進行質量驗收。其驗收應按照現行規(guī)范質量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
6.6.4 模塊單元的頂底與立柱之間應連接緊密,所有緊固件都應連接到位,不得有遺漏或松動。
6.6.5 衛(wèi)浴間、廚房的地面防水應在工廠進行24小時閉水試驗,并出具閉水試驗報告。其排水坡度、通風裝置、安裝及檢修用管道空間、地面防水層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6.6.6 在模塊單元組裝完畢后,應按施工詳圖的要求,對成品進行檢查驗收,檢驗內容包括:焊接質量、涂裝質量、箱體尺寸、室內給排水檢驗、電氣檢驗、防水抗?jié)B、等。以上檢驗內容應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guī)程和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6.6.7 出廠時,制作單位除應按照國家相關質量驗收標準提交質量證明文件外尚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1 模塊單元施工詳圖;
2 制作中對問題處理的協議文件;
3 模塊單元發(fā)運清單。
4 工序交接單。
6.6.9 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可采用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的格式。
6.6.10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應按照相應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提供相關文件和記錄。
6.6.11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6.6.12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jiān)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6.6.13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6.6.14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6.6.15 經返修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6.6.16 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應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說明書應包含使用注意事項和維護管理要求。
附錄A 模塊化組合房屋分項工程劃分
序號
|
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
|
1
|
主體結構
|
模塊單元部件、構件加工
|
模塊單元組裝
|
模塊化組合房屋疊箱結構安裝
|
附錄B 模塊單元部件、構件驗收表
編號:
|
|
|
|
|
單位:mm
|
工程名稱:
|
|
安裝地點:
|
|
層數面積
|
|
模塊地板(樓板)
|
外形尺寸偏差
|
≥3600
|
0,-5
|
|
|
|
|
|
<3600
|
0,-4
|
|
|
|
|
|
對角線
|
≤4
|
|
|
|
|
|
邊框梁為腹面平面度
|
1/1000,且≤4
|
|
|
|
|
|
相鄰樓板高低差
|
2.0±1
|
|
|
|
|
|
底部六點支撐狀態(tài)下,樓板平面度
|
≤3,且≤1/1000
|
|
|
|
|
|
自由狀態(tài)下,次梁下表面平面度
|
≤3,且≤1/1000
|
|
|
|
|
|
模塊頂板(天花板)
|
外形尺寸偏差
|
≥3600
|
0,-5
|
|
|
|
|
|
<3600
|
0,-4
|
|
|
|
|
|
對角線
|
≤4
|
|
|
|
|
|
邊框梁外腹面平面度
|
≤4,且≤1/1000
|
|
|
|
|
|
自由狀態(tài)下,吊頂板平面度
|
≤3,且≤1/1000
|
|
|
|
|
|
吊頂板差接縫間隙
|
≤1.5
|
|
|
|
|
|
裝配式吊頂板接縫直線度
|
≤2
|
|
|
|
|
|
|